最严环保治理应标配最强权益保障
“近年来,最严环保治理迅速推进,不少环境污染受害者的权益保障问题也随之浮出水面。但其解决进程,却远远滞后于问题被发现的过程。
近日,湖南衡阳市衡东县儿童血铅超标诉讼案再审达成调解。历时4年,该案7名原告、血铅超标儿童家长已经在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签署调解书,他们最终获得了9万元不等的赔偿。这起环境污染维权案例走到今天,可谓一波数折。最早可追溯到2014年,有媒体对衡东县大浦镇血铅事件进行了曝光,这才揭开了当地环境污染及对大量儿童造成伤害的盖子。当时的调查显示,在只有4万余人的大浦镇,血铅超标的儿童数量超过300人,其波及范围之大,让人触目惊心。然而,当地血铅超标儿童家长的维权之路并不顺畅。2016年,衡阳市中院维持了衡东县法院的一审判决:13名原告中,只有达到中度铅中毒(250ug/L)的两人共获得了26372元的赔偿。对比来看,这次判决中7名原告、血铅超标儿童家长最终获得了49万元不等的赔偿,已算是一种胜利。但之于维权过程中的艰辛,血铅超标对孩子的伤害,及后续治疗所需要的费用,这样的赔偿额度,依然难言是真正的胜利。
跳出个案来看,衡东县血铅超标儿童家长的曲折维权过程,反映的正是当前污染健康损害赔偿机制缺乏下,环境污染受害者维权所遭遇的一种普遍困境。近年来,最严环保治理迅速推进,各地的环境污染治理都取得了新的进展。与此同时,不少环境污染受害者的权益保障问题也随之浮出水面。但其解决进程,却远远滞后于问题被发现的过程。该起案例就是一个缩影。其实,不只是赔偿机制缺乏,环境污染对人的健康损害的风险评估和证明,同样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。早在2014年,《科技日报》头版就报道,重金属的风险评价发展在我国方兴未艾,已经越来越融合环境监测、生物毒理、数学建模、统计分析等各方面的技术。但相对于重金属污染的监测、毒性测定、处理技术而言,我国的重金属风险评估研究做得还很不够,如何判断某一区域是否有重金属伤人的风险,存在标准上的争议。也正因为如此,不少污染企业在逃避污染责任,特别是在环境污染受害者的赔偿责任方面,获得了较大的豁免空间。与之对应,环境污染的受伤害者要维权,面临重重阻力。他们一方面可能遭遇企业与地方政府的联合施压,另一方面则面临着法律、机制上的困境。这样的尴尬不只是带给环境受害者个体以困扰,其实也是最严环保治理的内在危机。毕竟,污染企业如果不能承担起对污染受害者应有的责任,也就意味着企业污染的成本被大大降低,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对污染的轻纵。
最严环保治理,通常理解是指对污染企业的查处要严格按照环保法律的要求进行,不偏不倚。但对环境污染受害者的权益保障要强有力,不和稀泥,不让污染健康损害者求助无门,也应是最严环保治理的题中应有之意。在另一个角度来看,增强社会对于最严环保治理的获得感,也应该增强污染受害者权益保障的确定性。无论是推进相关法律、机制的完善,还是鼓励相关科学研究,都宜早不宜迟。
近日,湖南衡阳市衡东县儿童血铅超标诉讼案再审达成调解。历时4年,该案7名原告、血铅超标儿童家长已经在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签署调解书,他们最终获得了9万元不等的赔偿。这起环境污染维权案例走到今天,可谓一波数折。最早可追溯到2014年,有媒体对衡东县大浦镇血铅事件进行了曝光,这才揭开了当地环境污染及对大量儿童造成伤害的盖子。当时的调查显示,在只有4万余人的大浦镇,血铅超标的儿童数量超过300人,其波及范围之大,让人触目惊心。然而,当地血铅超标儿童家长的维权之路并不顺畅。2016年,衡阳市中院维持了衡东县法院的一审判决:13名原告中,只有达到中度铅中毒(250ug/L)的两人共获得了26372元的赔偿。对比来看,这次判决中7名原告、血铅超标儿童家长最终获得了49万元不等的赔偿,已算是一种胜利。但之于维权过程中的艰辛,血铅超标对孩子的伤害,及后续治疗所需要的费用,这样的赔偿额度,依然难言是真正的胜利。
跳出个案来看,衡东县血铅超标儿童家长的曲折维权过程,反映的正是当前污染健康损害赔偿机制缺乏下,环境污染受害者维权所遭遇的一种普遍困境。近年来,最严环保治理迅速推进,各地的环境污染治理都取得了新的进展。与此同时,不少环境污染受害者的权益保障问题也随之浮出水面。但其解决进程,却远远滞后于问题被发现的过程。该起案例就是一个缩影。其实,不只是赔偿机制缺乏,环境污染对人的健康损害的风险评估和证明,同样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。早在2014年,《科技日报》头版就报道,重金属的风险评价发展在我国方兴未艾,已经越来越融合环境监测、生物毒理、数学建模、统计分析等各方面的技术。但相对于重金属污染的监测、毒性测定、处理技术而言,我国的重金属风险评估研究做得还很不够,如何判断某一区域是否有重金属伤人的风险,存在标准上的争议。也正因为如此,不少污染企业在逃避污染责任,特别是在环境污染受害者的赔偿责任方面,获得了较大的豁免空间。与之对应,环境污染的受伤害者要维权,面临重重阻力。他们一方面可能遭遇企业与地方政府的联合施压,另一方面则面临着法律、机制上的困境。这样的尴尬不只是带给环境受害者个体以困扰,其实也是最严环保治理的内在危机。毕竟,污染企业如果不能承担起对污染受害者应有的责任,也就意味着企业污染的成本被大大降低,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对污染的轻纵。
最严环保治理,通常理解是指对污染企业的查处要严格按照环保法律的要求进行,不偏不倚。但对环境污染受害者的权益保障要强有力,不和稀泥,不让污染健康损害者求助无门,也应是最严环保治理的题中应有之意。在另一个角度来看,增强社会对于最严环保治理的获得感,也应该增强污染受害者权益保障的确定性。无论是推进相关法律、机制的完善,还是鼓励相关科学研究,都宜早不宜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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